证券投资顾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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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关于股票公司的事?
1、在中国,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取得相关的牌照和执业资格。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牌照和执业资格,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违法行为。
3、可能 所有的股东按股份比例出;不需要;指的发起上市申请;有可能;需要;可以收购,重组;现在虚***信息太多,需要更加严格审查,保证上市后股民利益;以抵押或信用担保方式筹集资金。
4、股票投资有各种的不确定的因素,公司的经营情况、股票市场的情况以及国家经济都可能影响股价,不了解股票的人很容易血本无归,股票并不是单纯的低买高卖。
5、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发起人指自然人。这两个不是***事,只要拿到董事会的决策权就具备了控制权。
6、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介绍
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是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湖南金证证券投资顾问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市值管理这个业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市值管理涉及国务院、国资委、***、上交所、深交所等9个部门及各地国资委颁布的逾200条相关的法律法规。
2、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3、答案】:D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经纪业务做出了一般规定。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是中国***等监管机构制定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监管政策、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4、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证券投资咨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5、依据[_a***_]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行为。
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咨询界定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4、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八条 第(四)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而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如不需要、资信情况、后续计划、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问。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2)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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